高校管理规定范文(2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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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规定篇一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校管理规定篇二
本办法在实施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提出修正意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予以修正。
一、高校在激励行政管理人员方面存在的困境
(一)工作特点本身难以对行政管理人员构成有效的激励
在高校里,不同岗位上的机关工作人员有着不一样的职责,但总的说来,大学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这两个特点是教学或科研岗位上的师资队伍所没有的,它们对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一是工作琐碎、繁杂。行政管理的日常工作充斥着大量细小的事情,诸如盖章、签字、整理材料、收发文件、文字的录入与校对等,往往千头万绪,要耗费不小的时间与精力,对人的耐性与细心是一个很大的考验。长期从事这样的工作容易使人感到厌烦、迷茫、失落,觉得自己的工作很简单又很麻烦,从而找不到自己的价值所在。二是工作的程序性强,个人的自由发挥空间不大。机关管理人员的工作步骤、工作过程都已经被相关的政策与规定事先加以程式化,他们就在各自的行政流水线上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在同一条流水线上进行着重复的劳动。一方面,枯燥而缺乏弹性的工作使个人的自主性与创造性受到压抑;另一方面,行政人员的照章办事容易给人一种刻板、不灵活的印象,甚至会让别人认为不通情达理。工作的单调乏味与同事的误解使行政人员难免出现苦闷、委屈的心理。由以上工作特点而导致的各种负面情绪势必阻碍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全身心地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社会地位不利于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职业社会地位是指社会根据职业任务的重要性和对职业能力的评价而给予的社会地位和敬意,以及所给予的工作条件、报酬和其他物质利益。其中职业声望和工资待遇是衡量一个职业社会地位高低的两个最重要的指标,也是与从业者的工作积极性联系紧密的两个因素。与从事教学与科研的人员相比,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社会地位并不理想。2025年11月,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专家公布了一份综合了7次职业声望调查的中国职业声望排行榜,调查结果显示大学教师一直稳居职业声望等级的绝对上层,而机关企业的办事人员大致位于职业声望等级的中间位置。
这个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这一职业在广大公众心目中的地位。而在高校内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地位也不高。在很多大学老师看来,在机关呆的都是那些才能平平庸庸、难以胜任教学工作的人,相对于教学与科研而言,行政人员只是扮演着无足轻重的角色。在这样的看法支配下,部分教师在机关工作人员面前便表现出不应有的傲慢与轻视,不愿积极配合他们的‘工作,从而给行政人员带来不愉快的体验。除了职业声望欠佳外,高校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与教师也相距甚远。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国家对高等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高校教职工的收入不断增长。但由于高校普遍奉行向教学倾斜的政策,机关工作人员在待遇的改善中并不是主要的受惠者,与被称为“社会高收入阶层”的高校教师相比,他们的收入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也就是说,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在他们所处的生活圈子里面只能算是中低收入阶层。毫无疑问地,当前不如人意的职业社会地位会造成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产生不平衡感与受剥夺感,从而削弱其工作动力、挫伤其工作积极性。
(三)考核机制的不健全影响了对行政管理人员的激励效果
考核是实施激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考核,组织可以对其成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果和工作业绩等方面作出综合的评价,以此作为对员工进行奖励或处罚的依据。把考核的结果与员工的待遇、晋升联系起来,奖勤罚懒,表彰先进的典型,警示落后的人员,能够促进组织的全体成员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努力奋斗,营造出一种你追我赶、勇往直前的竞争氛围。而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前提条件就是考核的方法是科学合理的,考核的结果是全面、客观、公正的。只有当考核结果如实地反映组织成员的实际工作状况时,考核才能对员工构成有效的激励。当前,高校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机制存在不少缺陷,具体表现为:
(1)考核标准笼统,缺乏针对性。高校行政管理岗位种类繁多,层级复杂,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从事着性质各异、各具特点的工作,因而他们的考核标准应当有所区别、因岗而异。但实际上大部分高校对机关工作人员都只有一套考核指标,用的是原则性的、笼而统之的评估标准,这样便容易导致考评结果的失真,损伤激励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考核方法定性有余,定量不足。在大学里,单位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多半采用个人总结、科室鉴定、领导评价等主观描述性方式,其语言表述往往大同小异,客套话语不少,到位之言不多,使得考核结果流于形式,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
(3)考核的结果档次过于简单,区分度低。以高校目前普遍实行的年度考核为例,其结果有四个级别: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合格。考核结果均成正态分布———中间大、两头小,得到优秀的是少数人,而被定为基本称职甚至是不合格的也是少数人,大部分人都被定位于称职这个档次。然而,这些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人难道其工作表现、对单位所作的贡献都是一样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样的一种档次划分方式将会导致不良倾向的出现———满足于平庸,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健全的考核机制会造成激励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高校对行政管理人员实施有效激励的措施
(一)引导行政管理人员发现工作的魅力
美国心理学家赫茨伯格提出的双因素理论认为,激发动机的因素有两种:一种是保健因素,如工作条件、工资发放、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等环境性的东西,它们关系到员工会否产生不满的情绪;另一种是激励因素,主要有工作表现机会、工作本身的乐趣、工作上的成就感、对未来发展的期望、职务上的责任感等涉及到工作本身的因素,这类因素的状况直接影响到组织成员能否以良好的状态、饱满的精神投入到工作当中,本文把这第二种因素称为“工作的魅力”。在组织发展中,对两种因素的管理都是不可或缺的。相比较之下,提高保健因素的水平可以确保员工“没有不满意”,而改善激励因素的状况(即增加工作的魅力)则能够使员工感到“满意”从而更好地激发其工作动机,从这个意义上说,前者是消极的激励,后者是积极的激励(这里的消极与积极并没有贬义和褒义之分,只是反映出激励层次上的区别)。要使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愉快高效地工作,必须在积极的激励上下功夫,也就是说,要引导他们发现自身工作的魅力所在。
其实,行政工作看似简单,却需要从业者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应用文写作能力、计划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因为行政人员并非只是盖章、打字,他们更多的是进行政策的上传下达、在纷繁复杂的任务链中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因此,从事行政工作并不如某些人想象中的会导致能力退化,相反,它可以使个人的综合素质得到不断的提升。高校的领导者应当引导行政人员深化对工作的认识,使他们明白行政工作也是能锻炼人、发展人的,也有着独特的乐趣,让行政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从而使之获得源源不断的前进动力。高校的领导者还需要赋予行政工作新的魅力。例如,经常地表扬下属,对他们在工作中的点滴进步予以肯定与褒奖,让普通的行政人员体会到工作的成就感;通过适当的授权增强行政人员的受信任感与使命感等等。总之,只有创造各种条件让行政工作者充分感受到工作的魅力,才能持久地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二)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社会地位
人的行为受动机支配,而动机的诱因是自身的需要。要使组织成员产生良好的动机从而做出对组织有利的行为,就得从满足他们的需要入手。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从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当任何一种需要基本上得到满足后,这种需要就不再具有激励作用。对于大部分的高校行政工作者而言,前三个层次的需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满足,受到更多的尊重与推崇成了他们的主导需要。为了激励高校的行政队伍敬业乐业,应当提升行政人员的职业社会地位。首先,要通过各种方式加深人们对行政管理岗位的性质及其重要性的认识,更新那些与实际不符的观念。
学校领导应当想方设法让全校形成这样一个共识:管理是高深的艺术、是事关学校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广大行政人员在提高办学水平、增强学校实力的历史进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要宣传行政工作者的新风貌。其次,要促进教学、科研人员与行政人员的沟通、交流。交流的方式应当多样化,可以让普通教师亲身体验行政人员的工作,也可以在网上设立论坛让行政人员对自己的工作感受畅所欲言。沟通与交流的目的,是为了让教师们明白行政工作的种种难处,从而对行政人员的辛劳与付出给予充分的理解与认同。另外,高校还要对现行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将收入向教学第一线倾斜的程度控制在合理、适当的范围内,缩小教学人员与行政人员收入的大幅差距,提高行政人员的待遇水平,通过物质需要的满足让行政工作者感觉到他们是受到重视和认可的,进而使他们能安心本职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发展献计出力。
(三)完善考核机制
针对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考核机制的不足,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
1.根据工作性质、工作特点的差异制定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要使标准细化、个性化,就必须对高校内部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政岗位进行科学的考察、详尽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把那些性质、特点相近的岗位进行归类,然后量体裁衣地给每一个类别的岗位都确定一套考核评价指标。
2.在定性为主的同时,多运用定量化的考核方法。行政人员的工作任务是难以量化的,但并不意味着对他们的考核就不能使用定量的方法。例如,可以设计一个定项计分表,把德、能、勤、绩作为表格的一级评价指标,按其重要程度给每个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在一级指标下面还有二级乃至三级指标,而这些分指标也有不同的权重。具体的权重和分值一般由专家与考核小组商议后确定。该计分表分别让被考核人的上级领导、同事、下属、服务对象及被考核人自己进行打分。在统计各项指标的得分时,可除去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算出平均分,把它作为该项指标的评价结果。
3.加大考核结果的区分度及影响力。如前文所述,考核结果的层次性过于简单会导致处于中间地带的大多数人积极性不高、采取中庸的态度对待工作。为了让考核更能反映客观实际,应当使评价结果的档次更丰富、更细致。仍以时下盛行的年度考核为例。在如今“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合格”四个档次的基础上,可以在“称职”档内增设“abcd”四个层次,从前至后依次递减,分别代表着“称职”区域内的“最好、次佳、一般及中下”四种不同的工作状态与效果。这样便使得“称职”的内容更加立体、更加饱满,也更能体现高校行政队伍中得到这一评价结果的大多数人相互的差距。当然,要使考核真正发挥激励的作用,光靠评价是不够的,还得把评价的结果与学校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也就是说,要增大考核结果的影响力。为此,高校在处理待遇分配、培训安排、职务晋升等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把对行政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结果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与决定依据,使多劳者多得,优效者优先,以此激励广大行政工作者勤勉尽责、力争上游、不断进步。
高校管理规定篇三
一、突出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培养目的。在学生培养目的方面,《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校学生管理和培养的根本目的,表明高校承担着管理学生、培养人才的光荣使命和重要任务。高校要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立场坚定、理想远大、积极向上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强调“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一切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题中之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对高校学生的基本要求。
二、注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定》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作为高校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之一和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将“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为管理和培养学生的基本原则,并在“学生享有的权利”条款中,增加“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权利内容,充分彰显了大学生的主人翁地位。
三、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规定》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此外,《规定》还增设了三项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
四、加强对诚信缺失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同时,《规定》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五、完善学生申诉和救济制度。《规定》专门增加“学生申诉”一章,通过完善申诉程序制度、增加申诉处理实体规定,进一步确保了学校对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学生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坚持方向性彰显主体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郭为禄。
新《规定》是一部具有鲜明导向性、生动主体性和时代创新性的行政规章。
一是坚持办学方向,明确把培养目标与促进学生的个人全面发展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体现了高等教育必须深深扎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调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观念,为新形势下学校加强和改进学生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
总则部分的第五条明确了“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项条款的增加,既反映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体现了学生法律地位的变化,也反映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的重要转变。
三是总结了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的成功经验,体现了引领高等学校管理创新的先进理念,反映了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方向。
新《规定》体现了更开放的管理服务理念。第三条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修改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加“服务”二字,既是管理理念的进步,也是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认识的深化。高校与学生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第一类是管理关系,即不对等的关系,主要分为学籍管理关系和日常管理关系,具有单方的强制性与约束性特征。第二类是契约关系,即平等的民事关系,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社会化特征。高等教育的育人职责,既体现在课堂教学上,也体现在管理服务等学校工作的各方面。
新《规定》体现了更积极的改革创新理念,体现了尊重高等教育规律、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师生创造性的理念。
新《规定》体现了保障教育公平的理念。强化了高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责,如第九条关于入学资格审查的规定,一是将“复查”改为“审查”,二是对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更加严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更加注重学生权利保护。
吉林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孙维杰。
在具体内容上,新《规定》尤其注重学生基本权利保护,突出了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强化了高校管理育人功能,对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高校学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在总则中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相关内容中,突出强调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将“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纳入学生权利的范畴,新《规定》还注重保护学生参与学校办学的权利,本章专门增加了“学生有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内容,保障学生依法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基于此,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课程安排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内容,课程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环节。《规定》更加注重保障学生自由选择课程的权利。依据《规定》,学生不仅可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还可跨校修读课程。特别是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中,增加了“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要求学校对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过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在学制方面,《规定》也更加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鼓励学校实施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尊重和积极对待学生合理的转专业要求,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是学生管理的有效场域,是学生开展课堂外学习活动的主要渠道。在“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规定》突出强调“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并从学生角度,强调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规范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成都理工大学郭朝辉殷丽娟李少达。
强调办学方向、立德树人,坚持以人为本。“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创新创业、论文专利、网络课程都可算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新生入学需要复查,弄虚作假将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强调公开、细化救济途径,确保公平的阳光照耀高校。“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新《规定》通过转学、转专业、奖励与表彰、处分申诉等制度完善和细化,确保大学生相关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地保护。在申诉方面,对于处分、处理决定,明确了邮寄、留置、网站、媒体等送达方式,申诉期限要求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注重学术诚信教育,学术不端可能取消学历。“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进一步厘清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武汉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孙国胜。
深刻认识《规定》的现实意义。一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高等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机构,理应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前列。二是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迫切需要。《规定》的实施保护了学生的正当权益,起到了为学生成长成才保驾护航的作用。三是高等学校加强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规定》既是对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也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准确把握《规定》的时代特征。一是注重目标导向,界定更加明晰。《规定》对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坚持原则、指导思想和方式方法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立德树人的目标导向明确,界定更加明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四个自信”等富有时代性标志的新内容进行了更新融入和准确表述。二是注重权利保障,更加以生为本。《规定》在明确高等学校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厘清了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三是注重联系实际,操作更加可行。
切实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一是树立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理念。通过规定的实施,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宗旨,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生主体意识,把学生全面发展作为学生管理的基本导向、价值遵循。二是形成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环境。高等学校要从办学理念、办学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形成依法治校的思维,不断完善相关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权力行使的过程,避免权力使用的任意性。学生层面,要促进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加强对学生法治思维形成的教育、管理、引导和服务。三是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机制。高等学校应通过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增强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机构,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当原则,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
健全权利救济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耿宝建。
《规定》正式实施后,直接以高等学校为被告的案件,可能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引发的纠纷。由于高校的此类决定直接涉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问题,需要予以特别的保护,司法也应当介入,以监督并纠正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当然,也应当看到,高校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虽然会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甚至会让其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却并不具有制裁性、惩性诫,也不属于传统的行政处罚,因此也不受《行政处罚法》调整。
二是作退学处理引发的纠纷。作退学处理,与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类似,也会影响到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且是特别权利关系中的基础关系,因此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是开除学籍引发的纠纷。从各地的审判实践来看,已经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是开除学籍的处分,而对于其他纪律处分行为由于不直接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仍然通过校内和校外申诉程序予以解决。
四是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不依法发放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引发的纠纷。《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因此,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是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从事的行为,资金来源于国家公共财政,也是国家为了履行保护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学生符合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而高等学校拒绝的,可能侵犯学生财产权和受教育权利,学生可以依法以高等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申素平。
《规定》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不仅保障学生权利,也支持学校合法正当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力。
一是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的自主权,新增若干条款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籍管理事项。
包括: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的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等。
二是为学校行使管理和处分权提供法律依据。
通过立法规定学校的管理和处分权,可以为学校行使相关权力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规定》根据近年来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形势,增加了若干条款规定,为高校行使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撤销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对学生采取必要措施等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的支持。《规定》第九条新增关于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是进一步规范学校在转专业、转学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权力行使。
《规定》明确了“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但指出“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对于转学的条件,新增“特别需要”和“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两种情况,同时新增四条不得转学的条件,包括:“毕业前一年”“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等。
体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第一,这次修订体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的思路。不仅在“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之前,加上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强调行政法的控权意蕴,还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修改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的权益,体现了权力与权利平衡的思路。
第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加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也更加全面地保障学生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上就开宗明义强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目的、精神上的变化。其次,在总则部分新增第五条,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再次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并把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再次,在对学生权利的具体列举上,《规定》也有所完善和拓展,特别是增加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相关权利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仅有利于学生权利的保障,也反映了推进高校实现民主办学、自主办学的倾向。
第三,新修规章呼应现实需求,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一节增加“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的规定。《规定》不仅从原则上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还特别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为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实际支持。
第四,充分重视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引导学生依照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规定》充分尊重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在强调依法治校之外还特别强调依照大学章程的治理。
第五,这次修法特别注意回应过去十余年间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如为了应对在招生录取中曾屡次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更为完善的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机制,不仅回应了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及时弥补了过去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的漏洞。
完善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麟陕西省教育厅学生处处长唐澍。
近年来,学生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利,学生管理领域法律纠纷不断。一方面,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学校的办学自治权需要维护。另一方面,师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学校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新的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内容更加详实,对现实更具指导性。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因为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历来都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补充,新增了很多内容,修订后的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对现实学生管理工作更具指导性。
程序更加健全,更具操作性。“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通过正当程序可以规范权力运作,防止权力运行的任意性,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尽管原《规定》中一再强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但因未涉及具体程序的规定,使得各高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新《规定》则对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的很多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对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及送达方式、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生申诉时的处理方式等均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更加符合学生管理实际,更具操作性。
完善学生告知、申辩和申诉制度,将学生权益保护落在实处。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影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程序性规范明显落后于实体性规范,近些年来出现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大多指向于程序问题。原《规定》虽然相比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但仍然存在“实体性规范多、程序性规范少”的现象,在实践中难以收到切实保障学生权益的功效。而新《规定》则着眼于对学生权益的切实保护,对于学生处分告知、学生申辩和申诉制定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尤其是学生申诉制度,将其专门拆分出来作为一章列入其中,更是凸显了新《规定》力求学生权益保护最大化的目的。
高校管理规定篇四
高校课程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和规范学生学习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认为高校课程管理规定对我们的学习和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此,我将从课程管理的意义、规定的具体内容与效果、管理规定带来的挑战、个人的体会和建议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高校课程管理规定对于提升教学质量和规范学生学习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明确课堂纪律和学习要求,管理规定能够有效管理学生的学习过程,提高教学效果。规定还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使他们更加注重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在一定程度上,高校课程管理规定还能够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发展,培养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其次,高校课程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效果也是不可忽视的。课程管理规定通常包括课程计划、作业要求、考试制度、课堂纪律等方面的规定。通过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和作业要求,学校可以明确学生的学习重点和学习要求,帮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地学习和掌握知识。考试制度则可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课堂纪律的规定,则有助于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效果。
然而,高校课程管理规定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有一些学生可能不够重视管理规定,缺乏主动性,对课程的要求和规定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其次,一些规定在实施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如课程安排的冲突、考试制度的不合理等。最后,管理规定的硬性要求可能会对学生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造成一定的限制。
作为一名学生,我深感个人的自律和自主学习能力对高校课程管理规定的执行至关重要。个人的体会是,要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规定,从中找到自己的学习动力和目标。同时,要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养成一定的学习习惯和方法,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此外,要注重与老师和同学的沟通交流,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团队合作,培养自己的合作意识和团队合作能力。
最后,对于高校课程管理规定,我认为学校应该在制定规定时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尽量使规定更加合理和科学,以便更好地推动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同时,学生也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通过自觉遵守规定、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自己更好地成长和发展。
总而言之,高校课程管理规定对于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学生学习行为和促进学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个人要从积极的态度和主动的行动入手,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适应和应对规定所带来的挑战。希望高校课程管理规定能为我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平台,使每个学生都能实现自己的学习目标和人生价值。
高校管理规定篇五
2月16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修订后有一大特点是“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支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25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25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怎么才能让正处于创作力顶峰的青年学生有条件去参与到创业的过程,需要我们原有的单一的管理制度的变革。”上海政法学院社会管理学院社会学教授章友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国家鼓励“双创”的背景下,国家鼓励“双创”的其实就是青年学生,而修订后的《规定》,可以为这些有志于创业的年轻人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然而,修订后的《规定》关于创新创业的规定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探索解决,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用《规定》中规定的用折算学分的方式鼓励学生投身创业活动,可能为学生提供混学分的空间。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褚朝辉则认为休学创业的学生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有一定的实际操作难度。
亮点一:鼓励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修改后的《规定》提出:“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
章友德认为,这为立志创业的学生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过去我们把所有的学生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没有个性差异,在学生中间,实际是有差异的,有的学生可能需要系统的理论知识的学习,有的学生可能对市场很敏感,实践的能力特别强。”
《规定》同时提出,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章友德表示,能够在实践中取得成果其实是很不容易的,它可能比单纯的实习更加有成效,所以创业的成绩能够转换成学分,更好地把理论知识指导实践,能够促成实践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可能对学生的成长更有倡导意义。
他还表示,过去的学业评价比较单一,现在的大学在过去的若干年中,也是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强调社会实践的课程,学生实践的比重在不断地增加,但是过去的实践过程种,其实有很多创新创业实践课程没有真正地到位,在形式上没有制度上的保证,现在这一次《规定》的修改,可以对学校的实践课程有了制度保障。
熊丙奇则认为,用折算学分的方式鼓励学生投身创业活动,确实可以一定程度激发学生的积极性。
“但是,这需要一个前提,就是学校对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效果,要有科学、合理的评价,如果缺乏严格有效的评价,创新创业学分,可能变为给学生‘送学分’,而学生参加上述这些活动,目的可能不是提高创新创业能力,而是功利的‘混学分’。”
熊丙奇说,这种情况在一些探索试点的学校中已经出现,比如把社会实践纳入学分,一些学生就去社区找人盖章,或者炮制社会实践报告,去换取学分,这非但没提高学生的能力,还出现弄虚作假、形式主义。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又与大学对人才培养不够重视、降低课程要求标准、没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有关,不要说实践课的学分很水,就是一些必修课、选修课,也被学生认为是混学分的“水课”。
亮点二:休学创业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规定》规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褚朝辉对此表示,“灵活毕业时间在其他国家也有相关的规定,这条规定更与国际接轨。”他说,最长学习年限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都应该有一个最方便的时间段,很多其他国家的大学没有修业年限的限定。
章友德认为,当学生真正地进入休学创业的阶段,可能在特定的周期没法完成休学创业的目标,有可能在社会上需要的时间非常长,如果单一的规定六年或者八年时间这样的学习年限,这个时间太笼统,没有考虑到个体的差异性,学生没法在上大学和创业中进行很好地结合,如果采取针对性差异,这才是真正的因材施教,有利于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
熊丙奇则认为,大学生休学创业政策是和弹性学制联系在一起的。准确地说,如果我国高校都实行完全学分制,实施弹性学制,也就不需要特别强调休学创业。在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中,大学生可以自由选科、选师、选时,自主确定自己修学的年限,在求学期间,可以因创业,暂时中断学业,也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诸如旅行、调整状态而让学业“间隔”一段时间。
亮点三:休学创业的学生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规定》规定,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章友德认为,现在大学的改革,其实也是越来越淡化专业,学生刚进来的时候,对于自己专业的了解还不是很充分,对于未来其实是有想象性的,如果让他们通过创业的形式,对自己的专业更加了解了,那么等他们回到学校的时候,遵循兴趣可以让学生做出更加正确的选择,其实是对于学生非常好的政策激励,“保证学生选择的权利,保障学生通过专业的选择,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其实这是我们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所在”。
褚朝辉称,现在学校转专业是一个很难的事情,这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转专业往往是一个难题,休学创业后再转专业,一个是看学校是否能够满足,另一个是要看学生在新的专业能否能够学习好,这些都可能会遇到一些实际困难。”
高校管理规定篇六
后勤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育人的思想,树立服务宗旨,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后勤管理。
一、财产管理制度。
1、各室场负责人把财产物品逐项登记,造表册。建立学校固定总帐,室场明细帐,帐物相符,每学期要逐项检查财产情况、新增财产要及时入册,自然损耗的要申请报废,审批后注销。
2、领发制度。领取物品必须办理领物登记手续,以明责任,防止校产流失,掌握校产的去向及用途,校产一般不能外借,若需外借,由校长审批。
3、爱护公物。注重管理,做到防湿、防晒、防锈、防腐。合理使用,人为损坏、遗失校产者照价赔偿。
4、学校贵重器材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如dv摄录机、复印机、速印机、数码相机)。
5严格执行赔偿:
(1)期中、期末,总务处、班主任对教室各检查一次,对因责任事故损坏的桌椅、门窗、玻璃等要按价赔偿。
(2)师生员工所借公物(如音像、图书、仪器、乐器、体育器材等)如有损坏和遗失,按有关规定赔偿。
(3)保管室存放的物品,如因不负责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人为损坏和丢失的,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二、水电管理制度。
1、学校水电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水电安装、维修由指定人员实施,线路安装必须规范化,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安全。
2、节约用电,出操、集会或室外授课必须关灯、关风扇,放学时要关灯、关风扇、关电脑、电视,切断电源,放假要关总电源。
3、珍惜用水。如厕后冲水、洗手要关好水龙头,防止滴水或水长流现象,养成节约资源的习惯,增强环保意识。
三、校园绿化、卫生管理制度。
1、校园绿化要系统地整体规划,持之以恒地搞校园绿化建设和管理。
2、师生要爱护花木、草坪,严禁攀树折木,采摘花果,掏鸟窝。
3、保护树木生长、净化、美化,绿化校园,严禁在校园内焚烧枯叶、废纸、杂物等。
4、校园内的一切花草树木,任何人不能私自更动,如需要更动必须征得校长同意。
5、定期对花草树木进行除虫、施肥、浇水、修剪。
四.桌、椅、柜、门、窗保管制度。
1、各教室桌椅柜各班做好登记,落实个人保管使用,要贴上保管人名字。专用室管理保管,非经学校批准不得借出。
2、各班级要教育学生爱护公物,放学要关锁门窗(设门窗保管员)。
3、发现桌椅门窗损坏要及时向学校汇报,以便安排修理,但要做好被损坏物件的名称、数量和程度以及修理的费用记录。
4、教室桌、椅、门、窗人为损坏的要进行按价加倍赔偿。
1、常规自然损坏由学校派人修理。
2、违反纪律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坏,由损坏人按价加倍赔偿,还要对当事行为人按校规给予处分。
5、各班主任与学校签订课桌、门窗等财产保管责任书。
6、每学期末学校组织专人按合同验收、评比。
7、爱护教室校产列入评选先进班条件之一。
高校管理规定篇七
近日,教育部颁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想要创业的在校大学生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要求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了休学批准程序。
看点1鼓励学生创新创业。
休学创业学生可设最长学习年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9月1日实施以来,已执行近。此次修订涉及多方面调整。修订后的《规定》共7章68条,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多项内容,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在学生创新创业方面,《规定》给出了制度性的保障,提出了很多鼓励性措施,包括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对于创新实践、休学创业学生的复学转专业,《规定》指出,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此外,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看点2注重维护学生权益。
重大处分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规定》中增加了“学生申诉”一章;对原条款,调整合并了9条,同时新增了8条;对保留的条文也多数都做了修订、补充和调整。修订内容主要涉及落实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新要求、回应实践中出现的热点问题等5个方面。
记者注意到,《规定》加强了学生申诉制度建设,专门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要求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明确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权。并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
《规定》对学生处分的情形和程序也做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了处分期限制度,健全了学生处分的程序。
具体来说,《规定》要求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学校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做出取消学籍、退学等重大处分决定时,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在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解读。
鼓励在校学生创业可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近年来,大学应届毕业生数量屡创新高,就业形势日趋复杂严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认为,新《规定》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学生成长成才保驾护航。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马怀德说,新《规定》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
对于建立休学创业弹性学制等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马怀德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经开始实施具体措施。
他分析,高校探索创新创业折算学分制度,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激发学生的‘创业积极性;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可以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后顾之忧。此外,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有助于将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灵活结合,满足学生对教育选择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对于新《规定》专门增加“学生申诉”一章,马怀德认为,通过完善申诉程序制度、增加申诉处理实体规定,进一步确保了学校对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学生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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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昨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明确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此次修订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休学创业简化批准程序。
新《规定》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明确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休学退学学分予以保留。
在学习制度方面,《规定》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鼓励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在线课程的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建设,创新校内、校外课程共享模式,畅通学习成果转移转化渠道。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情况下,允许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同时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
公派出国建立公示制度。
对规范学生奖励和处分程序,《规定》也增加了新内容。为保障奖励的公平,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规定》明确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八种情形,比如替考、组织作弊、出售考题或答案牟利等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等。
处分学生最长期限12个月。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校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作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学生申诉不服处分可申诉。
《规定》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明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新生入学初查复查防冒名。
近几年,屡次被曝光的冒名顶替上大学新闻引发舆论哗然。此次《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转专业转学毕业前一年不得转学。
《规定》还健全了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补充了关于转学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序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解读。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尊重学生权利,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学校权力大于学生权利,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学生权利不要学校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申素平认为,新《规定》从立法目的的高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是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适当之举。
新《规定》更加重视保障学生权利。在第二章“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部分新增两项权利,分别是“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新《规定》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增加了学生“恪守学术道德”的义务。比如“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新《规定》不仅保障学生权利,也支持学校合法正当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力。
加强惩戒诚信缺失。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称,新《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另外,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学生休学创业,进可以为事业拼搏奋斗,退可以回校继续学业,日后再择他业。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高校管理规定篇八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五个亮点你知道是什么吗?听专家给你解读《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突出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培养目的。在学生培养目的方面,《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校学生管理和培养的根本目的,表明高校承担着管理学生、培养人才的光荣使命和重要任务。高校要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立场坚定、理想远大、积极向上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强调“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一切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题中之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对高校学生的基本要求。
二、注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定》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作为高校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之一和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将“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为管理和培养学生的基本原则,并在“学生享有的权利”条款中,增加“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权利内容,充分彰显了大学生的主人翁地位。
三、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规定》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此外,《规定》还增设了三项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
四、加强对诚信缺失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同时,《规定》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五、完善学生申诉和救济制度。《规定》专门增加“学生申诉”一章,通过完善申诉程序制度、增加申诉处理实体规定,进一步确保了学校对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学生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新《规定》是一部具有鲜明导向性、生动主体性和时代创新性的行政规章。
一是坚持办学方向,明确把培养目标与促进学生的个人全面发展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体现了高等教育必须深深扎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调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观念,为新形势下学校加强和改进学生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
总则部分的第五条明确了“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项条款的增加,既反映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体现了学生法律地位的变化,也反映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的重要转变。
三是总结了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的成功经验,体现了引领高等学校管理创新的先进理念,反映了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方向。
新《规定》体现了更开放的管理服务理念。第三条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修改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加“服务”二字,既是管理理念的进步,也是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认识的深化。高校与学生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第一类是管理关系,即不对等的关系,主要分为学籍管理关系和日常管理关系,具有单方的强制性与约束性特征。第二类是契约关系,即平等的民事关系,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社会化特征。高等教育的育人职责,既体现在课堂教学上,也体现在管理服务等学校工作的各方面。
新《规定》体现了更积极的改革创新理念,体现了尊重高等教育规律、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师生创造性的理念。
新《规定》体现了保障教育公平的理念。强化了高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责,如第九条关于入学资格审查的规定,一是将“复查”改为“审查”,二是对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更加严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在具体内容上,新《规定》尤其注重学生基本权利保护,突出了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强化了高校管理育人功能,对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高校学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在总则中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相关内容中,突出强调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将“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纳入学生权利的范畴,新《规定》还注重保护学生参与学校办学的权利,本章专门增加了“学生有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内容,保障学生依法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基于此,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课程安排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内容,课程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环节。《规定》更加注重保障学生自由选择课程的权利。依据《规定》,学生不仅可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还可跨校修读课程。特别是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中,增加了“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要求学校对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过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在学制方面,《规定》也更加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鼓励学校实施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尊重和积极对待学生合理的转专业要求,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是学生管理的有效场域,是学生开展课堂外学习活动的主要渠道。在“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规定》突出强调“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并从学生角度,强调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强调办学方向、立德树人,坚持以人为本。“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创新创业、论文专利、网络课程都可算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新生入学需要复查,弄虚作假将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强调公开、细化救济途径,确保公平的阳光照耀高校。“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新《规定》通过转学、转专业、奖励与表彰、处分申诉等制度完善和细化,确保大学生相关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地保护。在申诉方面,对于处分、处理决定,明确了邮寄、留置、网站、媒体等送达方式,申诉期限要求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注重学术诚信教育,学术不端可能取消学历。“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深刻认识《规定》的现实意义。一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高等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机构,理应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前列。二是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迫切需要。《规定》的实施保护了学生的正当权益,起到了为学生成长成才保驾护航的作用。三是高等学校加强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规定》既是对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也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准确把握《规定》的时代特征。一是注重目标导向,界定更加明晰。《规定》对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坚持原则、指导思想和方式方法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立德树人的目标导向明确,界定更加明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四个自信”等富有时代性标志的新内容进行了更新融入和准确表述。二是注重权利保障,更加以生为本。《规定》在明确高等学校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厘清了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三是注重联系实际,操作更加可行。
切实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一是树立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理念。通过规定的实施,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宗旨,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生主体意识,把学生全面发展作为学生管理的基本导向、价值遵循。二是形成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环境。高等学校要从办学理念、办学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形成依法治校的思维,不断完善相关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权力行使的过程,避免权力使用的任意性。学生层面,要促进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加强对学生法治思维形成的教育、管理、引导和服务。三是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机制。高等学校应通过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增强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机构,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当原则,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
《规定》正式实施后,直接以高等学校为被告的案件,可能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引发的纠纷。由于高校的此类决定直接涉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问题,需要予以特别的保护,司法也应当介入,以监督并纠正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当然,也应当看到,高校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虽然会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甚至会让其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却并不具有制裁性、惩性诫,也不属于传统的行政处罚,因此也不受《行政处罚法》调整。
二是作退学处理引发的纠纷。作退学处理,与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类似,也会影响到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且是特别权利关系中的基础关系,因此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是开除学籍引发的纠纷。从各地的审判实践来看,已经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是开除学籍的处分,而对于其他纪律处分行为由于不直接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仍然通过校内和校外申诉程序予以解决。
四是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不依法发放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引发的纠纷。《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因此,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是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从事的行为,资金来源于国家公共财政,也是国家为了履行保护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学生符合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而高等学校拒绝的,可能侵犯学生财产权和受教育权利,学生可以依法以高等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不仅保障学生权利,也支持学校合法正当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力。
一是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的自主权,新增若干条款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籍管理事项。
包括: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的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等。
二是为学校行使管理和处分权提供法律依据。
通过立法规定学校的管理和处分权,可以为学校行使相关权力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规定》根据近年来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形势,增加了若干条款规定,为高校行使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撤销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对学生采取必要措施等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的支持。《规定》第九条新增关于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是进一步规范学校在转专业、转学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权力行使。
《规定》明确了“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但指出“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对于转学的条件,新增“特别需要”和“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两种情况,同时新增四条不得转学的条件,包括:“毕业前一年”“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等。
第一,这次修订体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的思路。不仅在“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之前,加上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强调行政法的控权意蕴,还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修改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的权益,体现了权力与权利平衡的思路。
第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加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也更加全面地保障学生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上就开宗明义强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目的、精神上的变化。其次,在总则部分新增第五条,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再次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并把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再次,在对学生权利的具体列举上,《规定》也有所完善和拓展,特别是增加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相关权利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仅有利于学生权利的保障,也反映了推进高校实现民主办学、自主办学的倾向。
第三,新修规章呼应现实需求,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一节增加“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的规定。《规定》不仅从原则上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还特别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为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实际支持。
第四,充分重视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引导学生依照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规定》充分尊重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在强调依法治校之外还特别强调依照大学章程的治理。
第五,这次修法特别注意回应过去十余年间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如为了应对在招生录取中曾屡次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更为完善的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机制,不仅回应了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及时弥补了过去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的漏洞。
近年来,学生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利,学生管理领域法律纠纷不断。一方面,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学校的办学自治权需要维护。另一方面,师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学校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新的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内容更加详实,对现实更具指导性。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因为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历来都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补充,新增了很多内容,修订后的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对现实学生管理工作更具指导性。
程序更加健全,更具操作性。“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通过正当程序可以规范权力运作,防止权力运行的任意性,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尽管原《规定》中一再强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但因未涉及具体程序的规定,使得各高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新《规定》则对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的很多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对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及送达方式、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生申诉时的处理方式等均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更加符合学生管理实际,更具操作性。
完善学生告知、申辩和申诉制度,将学生权益保护落在实处。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影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程序性规范明显落后于实体性规范,近些年来出现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大多指向于程序问题。原《规定》虽然相比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但仍然存在“实体性规范多、程序性规范少”的现象,在实践中难以收到切实保障学生权益的功效。而新《规定》则着眼于对学生权益的切实保护,对于学生处分告知、学生申辩和申诉制定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尤其是学生申诉制度,将其专门拆分出来作为一章列入其中,更是凸显了新《规定》力求学生权益保护最大化的目的。
高等教育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输送了一批又一批的人才,如今随着学生生活状况、就业状况、学习状况等的变化,促使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变化,迎接新的挑战。新时期如何提升高校的学生管理水平,为学生的成长与成才提供良好的氛围,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引导学生实现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其实质就培养先进的社会主体。管理是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学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需求。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学生管理队伍的问题
班级辅导员就高校学生管理的核心,在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中起着关键作用。但是,随着高校的逐年扩招,学生数量日益增多,出现了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缺乏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很多高校都积极选聘优秀毕业生或者教师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来缓解学生管理队伍人员缺乏的问题。目前,从事学生工作的班级辅导员大多都是身兼数职,既要管理学生工作,又要处理团委、党委等行政部门的工作,致使班级辅导员对自身的工作职责定义模糊,再加上学校奖惩激励等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学生管理队伍流动性较大。同时,还存在着一些班级辅导员责任心不强,急于转向专业课教师,甚至考研、考公务员等问题。班级辅导员队伍的不稳定已经成为影响高校学生工作顺利开展的硬要因素,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2、学生管理观念陈旧
目前,许多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仍然缺乏有效认识,在管理模式上,依旧沿用传统的说教方式,不仅无法深入到学生的内心,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而且还会使学生产生厌烦和抵触情绪,不利于今后学生管理工作的展开。此外,还有少数高校盲目地效仿国外一些综合大学完全开放的管理模式,对学生的行为放任自流,造成学校学习氛围的下降,打架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3、学生管理方式落后
班级辅导员是学生管理工作的核心,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学生管理水平。目前高校中的一些班级辅导员对学生管理工作认识较浅,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大都仍采用简单的教育管理方法,对学生平时的教育知识走过场,没有掌握同学生沟通与交流的方法,无法走进学生的内心,得到学生的信赖和肯定。这样,势必会影响其管理效果。
做好当代大学生的管理工作,必须从以下方面做好教育工作。
1、树立“以人为本”的高校管理理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学生的主体意识逐步增强。作为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者应当认识高校教育管理的重心是学生管理,并自觉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到学生管理工作中,促进高校教育管理目标的实现。
(1)管理者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在学生的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人本”观念。近两年,我国的教育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也被广泛运用到学生管理工作中,使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改善。因此,我们认为,“人”在管理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高校教育管理活动中,要始终树立以学生为中心、服务学生的管理思想,使“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教育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2)构建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
以人为本,不单单指教师管理学生,还包括师生之间的双向管理,所以,构建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也是践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重点。首先,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应对每个学生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管理。其次,以教师为主体,通过不断地学习、探索和实践,掌握同学生沟通与交流的方法,改进教育方式,创新教育方法。只有二者充分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管理的目的。
(3)优化校园文化和环境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就应从改变校园环境着手,为广大师生提供舒适的校园环境,让学生能够轻松、愉快的学习,从而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加强高校的凝聚力。其次,校园文化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起着引导作用。学校要重视榜样的作用,积极发现并树立典型,进行宣传,使学生形成积极的、健康的人生观。
2、创新高校学生管理模式
大学生的管理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给予全社会的关注。传统的学生管理工作都将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归为高校党组织和学生工作系统,显然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长期下去,会导致学生的教学工作和思想教育的脱节,形成教育管理的漏洞。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树立全员育人的思想观念,充分利用一切教育资源,构建全面的、长期的、有效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关心、参与的学生教育管理的全新局面。
辅导员、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是学生教育管理中最有效、最直接的资源。只有三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每个方面的教育功能都发挥作用,形成一个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的整体。在辅导员、学生家长、任课教师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模式中,辅导员起着主导作用。辅导员在高校学生管理中主要负责学生的日常生活和课业问题,并调动发挥学生家长和任课教师的积极作用,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内部,多与学生进行交流和沟通,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及时同学生家长和任课教师进行沟通,有效地解决学生的困难。
3、实行目标管理战略
首先,要确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统一目标。目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高校的实际情况,如学生的现状、发展以及可能出现的变化等,这一目标要包括学生管理的主要领域,并制定相应的考评措施,来促使目标的实现。
其次,将统一目标细分为具体目标。统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具体目标的实施情况。纵向上,应制定各个系部、各个年级甚至各个班级、各个学生的发展目标。横向上,将统一目标划分为专题性目标。
第三,目标管理的实施。有了具有执行性的目标,就要为目标的实现采取行动。目标负责人要统管全局,协助、指导、帮助目标执行者完成工作。一般来讲,高校目标负责人分别是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系辅导员、班导师。目标负责人要建立合适的载体推动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四,目标的考评与调整。目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目标负责人应定期对自己的目标管理进行考评,并以文字等形式向上级目标负责人进行回报。在考评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情况,应及时做出调整,保证统一目标的实现。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创新学生管理模式,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来综合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能力的综合人才。
高校管理规定篇九
高校后勤在社会化改革中的员工、资金不再与高校一体,但是后勤部的资产依据归高校所有,后勤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定位不清楚。在后勤的资金与人员和高校分割开之后,却将后勤资产不做划分,导致后勤运行在企业管理模式下对自身的认识不足。
一方面高校自己制定学校的具体管理办法,在后勤管理改革独立进行之后,相关的教育部门没有权限管理监督,同时又缺乏合适的社会化监督部门。学校自行成立的监督部门缺乏相关经验及知识,使监督的作用弱化。另一方面,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后勤管理部门被后勤管理所取代。在后勤经营的实际过程中,后勤集团的经营偏向于行政化,导致了部门的经济发展较差,因此员工的服务质量和积极性无法提高。
现阶段,后勤管理社会化的学生食堂和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学校通过招投标将学生食堂和学生公寓的的管理和运营权交给中标单位,但是由于没有建立系统严格的规章制度,承包方为了较少成本获取更多的利益,导致服务质量下降背离了高校原来的授权理念。例如出现饭菜质量及卫生的问题,服务态度较差等。在学生公寓的管理方面,问题较为突出的是水电问题,承包方经常为了自身的利益停水停电,给师生的学习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又缺乏相应的措施减少水电的.浪费。
首先,后勤管理缺乏较专业的管理人才,现有的后勤管理人员对现行的运行方式还不够了解,缺乏实际的管理经验。其次,后勤管理人员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在招聘中主要来自学校的工勤人员,缺乏专业的岗位知识,服务的思想跟不上时代潮流。
1.5需要加强后勤部门的沟通。
后勤工作会涉及到高校的各个部门,高效、公正的处理后勤工作至关重要。在工作信息传递的过程中,由于时间等各种原因,导致最后的服务质量下降,对整个后勤团队造成影响。
2.1明确划分后勤实体与高校的产权关系。
现代企业制度正常运行的根本要求就是要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在后勤改革过程中,要逐步使后勤集团的资产脱离高校的产权,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运行工作。在独立运行之后,首先评估后勤集团的资产,确保后勤集团的正常运作。
在高校后勤改革的推进下,把后勤管理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从而形成规范的运行体系,使后勤集团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进而独立运行,同时学校可以委任分管后勤工作,监督促进后勤工作的服务质量。
2.3提高员工的上进心和积极性。
员工是一个工作团队的核心力量,一个企业的工作态度决定于企业员工的积极性。高校后勤的中高层管理者的学历大部分较高,他们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正确决策,要给与他们充分的发挥空间,让他们把自己的聪明才干都应用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另外,具体操作的员工大部分都是为了生活质量努力工作,因此要建立完善的薪资结构,实行奖励政策,使员工的努力都得到合理的报酬。
2.4构建畅通的沟通机制和健全的信息系统。
高校后勤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团队的协调合作,因此后勤管理人员需要及时沟通,掌握后勤管理中的运行情况,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形成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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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蓝远平.高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统计与管理,2025,(7).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高校课程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高校课程管理规定的实施,秉持着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目标。这也是我在学习和实践中深刻体会到的。高校应当严格把控课程的质量标准,加强对教学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学生能够获得优秀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学习体验。在高校课程管理中,校方和教师们应着眼于教学效果,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全力推动教育的进步。
二、细致入微的课程规划体现关爱学生的理念。
课程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对课程的详细安排和规划。这种细致入微的管理,充分体现了高校对学生的关怀和理解。作为学生,我深深感受到了这种关爱。规定中对不同专业的分班、选课、考试等细节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学生在上课期间的一切事物都能够得到妥善安排。这种细致入微的管理,将教育变成了一种呵护和培养,让学生能够更好地专注于学习和成长。
三、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开展思辨与创新。
高校课程管理规定中鼓励师生互动的教学模式,强调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平等合作、思辨与创新。这种教学模式的运用,不仅可以激发师生的学习兴趣,还能够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在我所参与的几门课程中,教师通过小组讨论、项目合作等方式,引导学生共同思考和解决问题。这种互动教学模式,让学生能够主动思考和表达自己的观点,培养了我们的团队意识和创造力,为将来走向社会做好了铺垫。
四、课程评估促进师资队伍的专业化与进步。
高校课程管理规定中重视课程评估的作用,通过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促进师资队伍的专业化与进步。规定中强调了教务处对教师进行的定期评估和考核,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师聘任、岗位晋升的重要参考。这种评估机制,鼓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教育理念,追求教育的艺术和科学的融合。评估结果的反馈也使得教师能够清楚地了解自身的不足和发展方向,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指导。
五、校企合作培养实践能力助学生就业。
高校课程管理规定中强调校企合作的重要性,通过与企业合作进行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规定中规定了实践环节的安排和要求,鼓励学生参与各种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活动。校企合作将学生的学习与现实工作环境相结合,使得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要求,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这种紧密联系的实践教学模式,为学生的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和机会。
总结起来,高校课程管理规定从提高教学质量、关爱学生、开展思辨与创新、促进师资队伍进步和助力学生就业等方面,深刻影响着高校教育的发展。我的心得体会是,高校应当高度重视课程管理规定,贯彻执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学习环境,助力他们成长为有才干、有创造力的人才。同时,教师也应增强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教育观念,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为构建高质量的高等教育体系贡献力量。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一
教育部16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明确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此次修订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休学创业简化批准程序。
新《规定》鼓励学生创新创业,明确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休学退学学分予以保留。
在学习制度方面,《规定》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鼓励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在线课程的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建设,创新校内、校外课程共享模式,畅通学习成果转移转化渠道。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情况下,允许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同时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
公派出国建立公示制度。
对规范学生奖励和处分程序,《规定》也增加了新内容。为保障奖励的公平,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规定》明确了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八种情形,比如替考、组织作弊、出售考题或答案牟利等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等。
处分学生最长期限12个月。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校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作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学生申诉不服处分可申诉。
《规定》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明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新生入学初查复查防冒名。
近几年,屡次被曝光的冒名顶替上大学新闻引发舆论哗然。此次《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转专业转学毕业前一年不得转学。
《规定》还健全了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补充了关于转学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序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解读。
推进高校法治化管理。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尊重学生权利,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学校权力大于学生权利,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学生权利不要学校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申素平认为,新《规定》从立法目的的高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是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适当之举。
新《规定》更加重视保障学生权利。在第二章“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部分新增两项权利,分别是“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新《规定》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增加了学生“恪守学术道德”的义务。比如“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新《规定》不仅保障学生权利,也支持学校合法正当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力。
加强惩戒诚信缺失。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马怀德称,新《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另外,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学生休学创业,进可以为事业拼搏奋斗,退可以回校继续学业,日后再择他业。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二
我国法治以人为本,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6]。这是我国法制的根本精神理念,贯穿于我国整套法制体系中。所有司法实践都应该体现法治理念,所有惩罚都理应有法制条例依据。如果法律法规出现空白便无法可依。
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教育单行法律。这些法规对于高校学生管理,仍然不能满足需要。有学者指出,由于教育单行法律在解决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中并未发挥明显作用,兼之的新《规定》对于学生权益也不够具体,所以需要制定出统一的《学生法》,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高校学生权力救济制度也不完善。新《规定》的颁发,规范了学生权力制度,如新《规定》明确了学生具有申诉权,然而执行性规定仍显得极其模糊,也就必然导致在学生权益维护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2公权异化,私权缺失。
公权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力。它是以国家机器为权力主体,服务于社会私权。而私权则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权利。私权是公权的源泉,公权是私权的保障,公权与私权的权力主体不同,公权权力主体是国家机器,私权的权力主体则是社会体系。公权与私权的权力内容及其实现手段也不同。公权与私权应该是可以和谐共处、相互调和的。然而在现实中,公权发生异化,私权被压制。
3自主管理权膨胀,独立过度。
高校自主管理权是通过国家法律机制赋予的,包含办学自主权和管理权,具有独立性和强制力。在我国法治体系内,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理应遵从国家法制,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在国家法律法规空白处,高校不可擅自使用决定权。但是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一般是通过自上而下起草和讨论决定,而作为管理对象的学生,极少参与其中。这种公共产品的私自制作过程,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法理。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只有宏观指示,直接指导作用较弱。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时,直接依据来自学校自制的学生管理制度。这就导致法律指导与学校自主管理两元化,从而造就学校自主权放大。如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学生涉嫌违规行为,在找不到严格惩罚依据的情况下,便采取自主裁决。
4学生权力受压迫,权益流失。
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内,学生身份性质被定义为“被教育和被管理对象”,而且针对高校管理方,面对公权天然优势,学生只是利用权利争取权益,显得很弱势。对于自身权力,则一直不被国家教育机关及其高校注视,备受忽略。笔者认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的管理对象,仍旧具有不可忽视的权力。这种权力作为学生权益的重要维护工具,理应受到重视,然而依照目前形势,学生权力仍旧只停留于书面及部分研究者的理论中,在现实管理过程中,学生权力备受压迫。
高校学生具有诸多权利,如受教育权、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学资源权、选择权(自主选择学校及专业、自主选择课程、自由选择课堂和教师、教育形式权等)、知情权、奖贷助学等教育福利权、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权、人格权、结社权、平等对待权、公正评价权、监督权、就业权等。然而这些权利内容,却并未得到切实保障。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对学生权利的侵害屡见不鲜,目前对学生权利侵犯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取消学生学籍,对学生受教育权造成侵害;无视学生隐私,侵犯学生人格权;自主乱收费,对学生财产权造成侵犯;在高校与学生发生法律纠纷时,对学生陈述权、申诉权和申辩权产生侵犯。以上种种权利的侵犯行为致使学生权力遭受压迫,学生权益流失严重。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三
为确保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和财产安全,培养一支规范的、有较高素质的保安队伍,增强保安人员的纪律性、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现对保安薪酬制定如下规定:
1、薪酬结构:保安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出勤奖金、安全奖金、晚班补贴四部分组成。
2、基本工资:保安人员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
3、出勤奖金:出勤奖金为10元/天,每月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缺勤天数每月累计5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出勤奖金。
4、安全奖金:安全奖金为300元/月,如发生偷盗事件将按以下标准予以扣发:
(1)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相关责任人扣发当月安全奖金100元;。
(2)经济损失500元以上元以下,相关责任人扣发当月安全奖金200元;。
(4)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相关责任人除扣发当月全部安全奖金外,另按实际经济损失额的10%予以赔偿(从工资中逐月扣发)。
5、晚班补贴:保安人员晚班补贴为5元/晚,按实际晚班数计发。
6、法定节假日值班按日基本工资的3倍计发。计算方法: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则日基本工资为33.33元。法定节假日薪酬为基本工资33.33元+2倍基本工资66.66元,合计为100元/天。
邵阳市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四
为加强职工宿舍管理,给职工营造一个整洁、舒适、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规定如下:
一、宿舍长职责。
2、宿舍长每月制定本宿舍的值日表;。
3、宿舍长有义务及时向总办、保卫部、后勤保障部、质检培训部、宿舍管理员及时汇报宿舍发生的异常情况。
1、做好职工宿舍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
3、做好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损重点工作;。
4、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宿舍的整体管理、治理工作;。
5、做好入住人员的登记,安全教育工作;。
6、定时定点的做好宿舍安全巡逻工作;。
8、维护员工的正常秩序,禁止员工乱扔垃圾.乱倒脏水维护宿舍区干净卫生。
三、职工宿舍作息时间。
1、员工晚上外出必须在22:00之前归宿,如不能归宿者,需向宿舍长请假;。
3、外来人员在宿舍逗留期间,如有公物损坏、款物丢失等,由宿舍接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四、卫生制度。
员工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维护好宿舍的卫生环境。(详见职工宿舍卫生及处罚标准)。
1、员工离职时,宿舍床位的交接要由总办、质检部、后勤部及部门经理等人员在场;。
3、所有寝室的照明灯具及线路必须由后勤保障部负责。
安装、维修、定期检查,禁止乱接临时电线、插座,不准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4、入住员工必须注意节水、节电,做到人离灯熄、电断、水关;。
5、保持高度防火意识,做到安全用电、用水,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宿舍管理人员;。
7、不允许在职工宿舍楼下私自停放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由保卫部进行检查处理,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六、监督检查。
后勤保障部、保卫部、质检培训部、总经理办公室、宿管员定期对宿舍进行巡查、卫生检查、纪律及安全检查,视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附:职工宿舍卫生及处罚标准。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三日。
看了。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五
(1)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考试监考和阅卷及成绩统计补助:20元/天。
(2)竞赛外出带队补助15元/天。
2、节假日值班补助15元/天。
3、临时性代课补助。
在正常工作日由学校安排的临时代课,代课教师发放代课补助,补助为3元/节。(不再参加质量奖和绩效工资的计算)。
4、误餐补助。
学校教职工因公外出(去潍城、奎文、高新区以外的地方)耽误正常就餐时,发误餐补助:10元/餐(不再安排工作餐)。有关教职工对误餐原因要详细说明,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加班补助的统计及发放。
1、各处室安排专人做好以上各种加班的记录和统计工作。每月月底前由分管中小学的校长核对完毕并签字后,经学校办公室认定后发放。
2、统计、核对及发放由教导处负责。
3、统计发放的表格要规范,由教导处和发放部门存档和记账。
三、加班审批办法。
1、计划性加班。
(1)学校安排的加班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做记录。
(2)各处室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或特殊工作,由处室负责人列出加班计划(包括时间、事由、加班人数),报校长审批。各处室按审批意见安排加班,如有变动及时到教导处更改。
2、临时性加班。
工作急需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必须安排临时性加班的,有关处室负责人先填写加班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加班,特殊情况必须在加班两日内补办手续。
四、说明。
1、平常举行的各类集体活动不再给予加班补助。
2、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节假日加班有关规定。
一、加班申报。
1、双休日及其它节假日各部室因工作需要申报加班,应提前一日填写《加班申报表》报办公室(无特殊情况不得补报),办公室统筹安排后报校长审核。
2、办公室依照校长签署意见,通知各部室落实加班(未接通知则不加班)。
二、人员核定。
1、补课期间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加班人员。课程部负责人1名/天,干事1名。学生部负责人1名/天,干事2名/天,校医1名/天。食堂负责人1名。
2、其他部室负责人及干事加班依据工作需要酌情而定。
3、职工加班人员由主管部室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与部室人员一并申报)。
三、加班要求。
1、各部室应严格按照校长签署意见落实加班,中途不得增减人员。
转载自 3xiaoniao.com
2、各部室要对所属加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中途不得离岗、脱岗,要切实完成加班任务。
3、办公室对加班进行总协调和督导检查,月底,依据实际加班情况核发加班费。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六
为加强小区内门卫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管理有序进行,并保证小区财产、业主和住户人身安全,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小区物业管理自治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全面负责小区安全保卫工作。
二、门卫工作职责。
(一)负责业主和住户的进出监督。
(二)负责来访接待,并联络登记。
(三)负责监管进出小区的机动及非机动车辆停放秩序,并登记造册。
(四)负责进出小区的物品的查验并登记。
(五)负责小区院内、住宅楼的安全巡视、公共区域的水电监管,以及夜间大门开关并登记。
(六)负责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整洁。
(七)保存值班的各项记录,定期上交自管会。
(八)自管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管理办法。
(一)值守时间。
若非人为因素遭损坏,须由门卫照价赔偿。
(四)其它事宜。
1.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对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如;警车、工商、税务、供电)等公务车辆可免于登记,提供进入单位的便利条件。
2.值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不得从事与值班值勤无关的活动。
3.做好报刊收发工作,对电汇、挂号信函要及时登记,通知、交送。4.对出入小区车辆、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夜间出入单位车辆、人员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自管会,特殊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5.要熟悉了解本小区各单元住户男女姓名和联系电话。
6.要按时开启设防单位有关技防设施,技防设施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单位保卫人员。
7.违反小区门卫管理制度自管会将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七
在我作为一名高校学生的生活历程中,我一直积极参与学生管理规定的学习和讨论,我深刻理解到,这些规定不仅影响我们个人的学习生活,也影响到我们未来的职业发展和人生规划。
学生管理规定不仅涉及到我们学生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学习、生活、课外活动等,而且也影响到我们的职业发展。在参与制定和修改这些规定的过程中,我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担当的重要性。
在参与学生管理规定的讨论和修改过程中,我不仅学会了如何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也学会了如何倾听和理解他人的观点。这不仅增强了我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也提升了我的领导力。
此外,我也了解到,在处理学生问题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学生的权益、学校的规定、社会的需求等。我们需要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并且能够考虑到学生的未来。
我深刻体验到,作为学生,我们不仅需要承担起自己的学习责任,还需要为学校和社会做出贡献。我们需要在制定和修改学生管理规定的过程中,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实现更公正、更公平的管理。
总结我的学生管理规定心得,我深深体会到责任和担当的重要性。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参与和努力,我们可以实现更公正、更公平的学生管理规定,同时也为我们自己的未来创造更好的条件。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八
学校大力提倡加强工作的计划 性,提高工作效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加班也在所难免。学校大力弘扬奉献精神,也本着“有劳有酬”的原则,给以象征性的加班补助。为了使加班管理更为有序,特规定本规定。
一、加班补助发放标准
1、考试加班补助
(1)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考试监考和阅卷及成绩统计补助:20元/天。
(2)竞赛外出带队补助15元/天。
2、节假日值班补助15元/天。
3、临时性代课补助
在正常工作日由学校安排的临时代课,代课教师 发放代课补助,补助为3元/节。(不再参加质量奖和绩效工资的计算)
4、误餐补助
学校教职工因公外出(去潍城、奎文、高新区以外的地方)耽误正常就餐时,发误餐补助:10元/餐(不再安排工作餐)。有关教职工对误餐原因要详细说明,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加班补助的统计及发放
1、各处室安排专人做好以上各种加班的记录和统计工作。每月月底前由分管中小学的校长核对完毕并签字后,经学校办公室认定后发放。
2、统计、核对及发放由教导处负责。
3、统计发放的表格要规范,由教导处和发放部门存档和记账。
三、加班审批办法
1、计划性加班
(1)学校安排的`加班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做记录。
(2)各处室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或特殊工作,由处室负责人列出加班计划(包括时间、事由、加班人数),报校长审批。各处室按审批意见安排加班,如有变动及时到教导处更改。
2、临时性加班
工作急需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必须安排临时性加班的,有关处室负责人先填写加班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加班,特殊情况必须在加班两日内补办手续。
四、说明
1、平常举行的各类集体活动不再给予加班补助。
2、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加班申报
1、双休日及其它节假日各部室因工作需要申报加班,应提前一日填写《加班申报表》报办公室(无特殊情况不得补报),办公室统筹安排后报校长审核。
2、办公室依照校长签署意见,通知各部室落实加班(未接通知则不加班)。
二、人员核定
1、补课期间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加班人员。课程部负责人1名/天,干事1名。学生 部负责人1名/天,干事2名/天,校医1名/天。食堂负责人1名。
2、其他部室负责人及干事加班依据工作需要酌情而定。
3、职工加班人员由主管部室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与部室人员一并申报)。
三、加班要求
1、各部室应严格按照校长签署意见落实加班,中途不得增减人员。
转载自 3xiaoniao.com
2、各部室要对所属加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中途不得离岗、脱岗,要切实完成加班任务。
3、办公室对加班进行总协调和督导检查,月底,依据实际加班情况核发加班费。
高校管理规定篇十九
为建立和健全高校辅导员工作制度,使辅导员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并更加具体、规范的开展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高校辅导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25〕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中共海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琼发〔2025〕2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辅导员是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有德育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
二、编制与职数
第三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总数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比例核定。高校每个院(系)、每个年级都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四条高校专职辅导员的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编制管理部门下达高校编制总数时,单独明列专职辅导员编制数,其他人员不得挤占专职辅导员的编制。
三、条件与任用
第五条高校专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四)接受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七)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八)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六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招聘和录用。
第七条省教育厅对专职辅导员实行备案管理,各高校在选聘录用专职辅导员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人选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专职辅导员队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高校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必须在录用后半年内通过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经考核其能力素质达到担任专职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并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未获得证书者不得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四、职责、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专职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十条专职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一条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与要求,加强对辅导员的考核与管理。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组织建设、学生事务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及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以辅导员年度工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辅导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人事考核优秀的‘比例。
第十四条辅导员的最终考核结果由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院(系)考评、学校评定五部分组成。
自我评议:辅导员本人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的年度工作及其成效作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
学生评议: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网上评价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满意度测评,形成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整体反馈。其中有效抽样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数的20%。
辅导员互评:在院(系)范围内开展本院(系)辅导员间互评。
院(系)考评:结合辅导员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等各方面情况,对本院(系)辅导员个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考核评语和考核等次意见,上报学校。
学校评定:对院(系)提出的优秀和不称职辅导员名单进行综合评议,审定院(系)上报的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辅导员的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经辅导员本人确认后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考核结果,并记入其个人档案。兼职辅导员的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占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六条专职辅导员考核结果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级和各类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直接授予校级年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作为参评省级优秀辅导员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者,不得再聘为专职辅导员。
五、职称与职级
第十七条高校应结合专职辅导员的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相应的专职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
第十八条专职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列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系列评审。专职辅导员可根据所从事的专业申报相应的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参加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根据专职辅导员申报人数情况,可对专职辅导员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九条根据专职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对《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25〕36号)进行修订,突出专职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可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专职辅导员的职级晋升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专职辅导员晋升职级,参照行政管理人员职务晋升系列,可分为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四个等级。专职辅导员晋升应逐级晋升。
第二十一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科级职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满3年(不含见习期),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二十二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科级职级,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及以上证书或助理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担任副科级职务满3年(其中担任副科级专职辅导员满1年),考核称职及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试用期满合格。
第二十三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副处级职级,必须担任正科级职务满4年(其中担任正科级专职辅导员满2年),期间累计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专职辅导员晋升为正处级职级,必须担任副处级职务满4年(其中担任副处级专职辅导员满2年),期间累计2年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副处级以上的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数的25%,其中正处级专职辅导员职数不超过专职辅导员编制总数的10%。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组织部、中共海南教育工委、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其他类型高校的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负责学生日常教学管理;
2、配合教务完成教学检查、学生出勤统计工作;
3、负责在读学生各项费用的催缴工作;
8、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高校管理规定篇二十
一、门卫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绝不允许出现上班时间没人管理状态。
二、校门定时上锁,学校实行封闭管理。
三、外来人员出入校门必须严格登记,认真履行登记手续。
四、外来车辆及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内,确需进入需请示有关领导或当事人。
五、学生上课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出门。学生因生病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确需要出门时,必须经班主任或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离校。
六、家长接送学生来校一律到门口止步(特殊情况经门卫批准除外)。
七、门卫负责校门一带卫生保洁,坚持每天清扫一次。
高校管理规定篇二十一
按照福柯权力理论,“权力是一种不同势力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一切势力之间的关系皆为权力关系”,“势力从来就不是一元性的,究其本质,不同势力相互依存,从而,任何势力本身就是一种关系”。权力是实施过程中,被压制对象也必然产生抵抗,从而成为权力主体之一。管理过程即权力的实施过程,学生处于管理链的终端,从而在抵抗和自我形式塑造方面,也由于权力的生产性,成为权利主体之一。
高校管理规定篇二十二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在202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内容分为“学生管理体制和原则”、“学生权利与义务”、“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考核与纪律处分”、“奖励和表彰”等20个部分,10000余字。
《规定》不仅对学生管理,还是对高校学籍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从2025年起,高校学生管理开始逐步走向“人性化”,从学籍管理、学生素质拓展分、违纪处理规定到奖励和处罚,从细则到总则,都在发生着变革。从“量化管理”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这些变革对于学生来说是受之无愧的。
此次学生管理规定的出台,将“人性化”学生管理理念进一步升华,也将在大学生中掀起热议和关注。他们认为,新《规定》是对学生权利的重视;也有人认为,有些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总的来说,这次《规定》对学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大家认识到在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次《规定》的实施,对于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良好习惯的养成、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树立都是一次新的导航。
通过学习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让我更加进一步了解和认识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我们今后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